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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文化与青铜器】秦简词语与玺印封泥文字合证举隅

发布日期:2025-12-05 11:13:16 阅读量:

  近些年,随着先秦出土文物文献的增多,一些文字语词的解释成为学界争论的热点。这些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是推动学术进步的基石。本文通过不同类别的秦文字资料对比,尝试解读“(疒斯)舍”“更駕所”“寺御”等三个语词的含义。

  一、(疒斯)舍

  《里耶秦简(壹)》8-648号简有“今以初为县卒(疒斯)死及传槥书案致……”;《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简8-1586注将“(疒斯)”读作“厮,役使。”又《里耶秦简编年考证(第一卷)》认为(疒斯)通“廝”,亦作“厮”,指干粗活的奴隶或仆役。《里耶秦简(贰)》刊布后,又出现了多例含有“(疒斯)(者)”“(疒斯)舍守”的文例。几乎同时,多位学者对“(疒斯)(者)”“(疒斯)舍”做出解释。如周海锋认为“(疒斯)舍”似为负责管理杂役的机构;黄浩波认为“(疒斯)者”即病者,“(疒斯)舍”当是官府设置的养病之所;杨先云认为“(疒斯)”更有可能是病名或者受伤,“(疒斯)舍”很有可能是安置伤员,即破折人员的居所;还有学者猜测秦代“(疒斯)舍”应为官署,隶属于县廷,负责(疒斯)者管理。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9-53号简文“二人(疒斯)”注:“疑读为廝,指杂役……又“(疒斯)”在里耶简牍中有伤、病一类含义。”作徒簿中的几人(疒斯),也许与几人病相近。

  综合以上诸家意见,“(疒斯)”应非厮役、厮徒之义甚明,秦简所见“(疒斯)舍”与《汉书》等文献所载“厮舍”有所不同。我们同意杨先云的意见,即“(疒斯)舍”就是安置因战场受伤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的官署机构,“病者”与“(疒斯)者”本质上有区别,但“(疒斯)舍”也同时接纳“病者”。

  此外,岳麓秦简中也屡次出现与“(疒斯)”有关的简文,如《岳麓秦简·伍》简290/1691号:“人马牛羊有死亡厮及别者……”;《岳麓秦简·陆》9-2303号“(疒斯)舍守欧”;《岳麓秦简·柒》简069-070正:“移军人当罚戍,后戍病(疒斯)者……”

  今按,由上引简文“病(疒斯)者”连言来看,似应读为“病、(疒斯)者”,即“病者”和“(疒斯)者”两类;而“(疒斯)者”应与简文“戰[zhàn]痍”的内涵一致,即“(疒斯)者”是因作战而受伤的人,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病者”。正是因为存在大量的因作战而肢体受伤的人,故秦政府专门设置“(疒斯)舍”机构。

  

今见私人藏秦官印一方,印文为“(疒斯)舍”,有边栏无界格。

  此“(疒斯)舍”机构不见于文献记载,诸家所论皆依据秦简资料的语境推断而来,虽对“(疒斯)舍”机构有了一定的认识,但研究资料仅限于秦简牍,难免有孤证不立的遗憾。今见私人藏秦官印一方,印文为“(疒斯)舍”,有边栏无界格(图一、图二)。此印形制符合秦时县级下辖官署机构用印的规格。“(疒斯)舍”秦官印可与秦简中有关“(疒斯)”和“(疒斯)舍”的简文互相印证。

  二、更駕所

  《岳麓秦简(陆)》139-143号:“关外县行所宿,吏共者乘车以下毋过八十人。·属车置、置食所,乘车以下吏毋过廿人,更驾所,毋过十人……”整理者注:“更驾所,当为更换车驾的机构。”

  

《中国封泥大系》03749-03750号有所谓的“雪驾园印”(图三、图四)。此类封泥亦见于《中国封泥全集》,且已改释为“更驾园印”(图五、图六)。

  今按,《中国封泥大系》03749-03750号有所谓的“雪驾园印”(图三、图四)。此类封泥亦见于《中国封泥全集》,且已改释为“更驾园印”(图五、图六)。对比秦文字中较为清晰的“更”字,可知上揭秦封泥首字应释为“更”。

  以上“更驾园”“更驾所”中的“更驾”所指应相同。岳麓秦简“更驾所”为“更换车驾的机构”应该没有问题。结合秦封泥“更驾园”,可知秦时“更驾”作为县级职能机构,其级别或重要性略低于“属车/乘传置”“置食/中食所”,但“更驾所”有所属的“园”,即“更驾园”,丰富了我们对秦“更驾”机构的认识和对秦时基层机构设置的复杂性的认识。

  三、寺御

  《秦出土文献编年续补》收录一件赤壁市汉墓出土铜鼎,详见蔡丹《赤壁出土铜鼎铭文考释》。鼎腹铭文为:“六斤十二两,沙羡一斗一升,宿寺御”(图八)。蔡丹文认为“寺”为官署通称,“御”为制作之意,并认为“宿寺”是一个制造机构,具体职能待考。

  

《秦出土文献编年续补》收录一件赤壁市汉墓出土铜鼎,鼎腹铭文为:“六斤十二两,沙羡一斗一升,宿寺御”(图八)。《岳麓秦简·柒》098号简文有“寺御器”一词(图九)。

  “宿寺御”无论是理解为器物制造机构,抑或是鼎的使用机构,文献均未见记载;而秦玺印封泥有“寺工”“寺从”和“御府”“御羞”等名称,也与鼎铭“宿寺御”无直接相关。

  今按,《岳麓秦简·柒》098号简文有“寺御器”一词(图九)。整理者注:“寺:官寺之省,指官府。”“御器,进献之物。”可见整理者将“寺御”二字分训,未将“寺御”当作专门的职官机构。今将“宿寺御”与岳麓简所见“寺御器”合观,可知两处所见“寺御”所指应该相同,“寺御”是职官机构名无疑。

  “宿”“寺御”该作何理解?传世文献中“宿”可指邮驿、传舍机构提供休止的处所,如《周礼·地官·遗人》“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又古书中“御羞”或写作“御宿”,如《百官公卿表》“御羞”,颜师古注:“御羞,《扬雄传》谓之御宿。”

  据以上所论,鼎铭“宿寺御”之“宿”的含义可有以下几种可能:

  1.“宿”指某邮驿、传舍机构提供休息之处。“宿寺御”即此鼎是“宿”所属的“寺御器”,“宿”是置用机构(地)。

  2.“宿”是地名。鼎是“宿”地供给的“寺御器”,“宿寺御”是鼎的供给机构。不过“宿”做地名的可能性较小。

  3.“宿”读作“羞”,“宿(羞)寺御”或指此鼎系地方郡县进献给“寺御”机构的器物,即岳麓简文所见“寺御器”。

  综上,我们认为鼎铭文中的“寺御”与岳麓秦简所见“寺御器”所指相同,“宿寺御”最可能是某邮驿、传舍机构提供休息之处,“宿”是这件鼎的置用机构(地)。

  (来源:“学习强国”宝鸡学习平台;作者:王伟,系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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