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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彻底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将常态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整治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镇街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一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是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是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其中,名称中包含有“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学院”“医院”“研究院”“俱乐部”“联盟”“联谊会”等字样。
二、聚焦重点领域
(一)利用“一带一路”“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名义进行骗钱敛财以及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陕西”、“宝鸡”、“全市”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关联公司等名义开展活动的非社会组织;
(三)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借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纪念日或其他节庆活动之机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严格规范行为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以及为其站台、代言、背书。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四)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四、提升甄别能力
广大群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社会组织活动时,要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微信小程序,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误导社会公众。
五、广泛征集线索
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可通过公布的电话、邮箱、地址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民政部门举报、提供(具体联系方式附后)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组织者、活动地点、网站、电话、微信公众号、活动内容以及文件、照片、视频等证明其非法行为证据资料或线索。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提供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民政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六、形成合力整治
各级民政部门应用引导登记、劝散和依法取缔三种形态分类处置;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宝鸡市民政局
2026年5月20日

编辑:孙晓梅